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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实施办法 (试行)

作者: 时间:2024-11-01 点击量:

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强化学位授予管理, 促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4 号)《高等学校预防与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0 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 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学位〔202019 号)等文件 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武汉工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 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不含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在职工程 硕士申请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学校实行以双盲匿名评审为主、常规评审为辅 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学位论文评审)。 匿名评审即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对评审人匿名,评审人 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匿名。

第四条 学位论文评审前,应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且达 到合格要求(见《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 检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前,还须通过 预答辩。

学位论文未经评审,不能进行答辩申请等后续程序。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研究生院对学位论文评审工作进行统一指导与管 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每年集中组织 两次,时间一般在 4 月初和 10 月初。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撰 写,在提交评审之前须经导师审定且同意,填写《武汉工程大 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申请表》(附件 1)交各研究生培养单 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 学位申请程序启动后,每名学位申请人可在本次 申请过程中获得不多于两次的评审机会。

第八条 评审专家在校外同行中选聘,一般由评审平台根 据学科方向匹配并随机指定。原则上,每篇博士学位论文评审 专家为3 名,每篇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为2 名。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应是相同或相近学科的博士生导 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专 家应为硕士生导师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 专业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兼顾企事业单位或相关领域优秀行业 企业专家。

第九条 导师可提出不超过 2 个评审需回避的专家或单 位,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 提交研究生院,实施评审回避。

第十条 对于涉密级别为秘密及以上的学位论文,可不 参加学校组织的匿名评审。但按学校有关涉密学位论文管理规


定,应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委托有保密资质的单位和涉密专家进 行常规评审。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审时间一般为30 个工作日。所有评 审意见必须全部返回,评审结果方可生效,学位申请人据此决 定是否进入答辩申请流程。

第三章  评审结果及处理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的等级。

A 同意答辩(大于等于 85 达到优秀博士学位论 文水平,学位论文不需修改。

B:修改后答辩(大于等于 75 分且小于 85 ),到博 士学位论文水平,学位论文经过一定修改可申请答辩。

C:较大修改后重审(大于等于 60 分且小于 75 ), 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需对学位论文进行较大修改后重 新送审。

D:不同意答辩(小于 60 ),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的处理。

(一)初审意见全部为 A:评审结果为通过,可以直接申 请答辩。

(二)初审意见出现 B 其他意见均不低于 B:评审结 果为通过,申请人应根据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形成学 位论文修改报告,经导师审查通过后,可以申请答辩。

(三)初审意见出现 1 C 其他意见A B 申请 人应在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内根据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


文,形成学位论文修改报告,经导师审查通过后,填写《武汉 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附件2),研究生 院申请复审同意后, 由研究生院重新聘请 3 位评审专家复审。

3 个复审意见均不低于 B,评审结果为通过,可以申请 答辩。若复审意见出现 C 及以下,本次评审结果为不通过, 申请学位无效。

(四)初审意见出现 2 C,若另 1 个意见为A B,参 照上款处理;若另 1 个意见为 C,本次评审结果为不通过,学 位申请人需重新撰写学位论文,3 个月后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

(五)初审意见出现 D: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申请学位无 效。学位申请人需重新撰写学位论文,一学期后才能再次提出 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的等级。

A 同意答辩(大于等于 85 达到优秀硕士学位论 文水平,学位论文不需修改。

B:修改后答辩(大于等于 65 分且小于 85 ),达到硕 士学位论文水平,学位论文经过一定修改后可申请答辩。

C:较大修改后重审(大于等于 60 分且小于 65 分),基 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但需对学位论文进行较大修改后可 申请答辩。

D:不同意答辩(小于 60 ),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的处理。

(一)A+A:评审结果为通过,可以直接申请答辩。


(二)A+B B+B:评审结果为通过, 申请人应根据专 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形成学位论文修改报告,经导师审 查通过后,可以申请答辩。

(三)A+C:学位论文按评审意见修改后,形成学位论文 修改报告,经导师审查通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评审结果为通过,可以申请答辩。

(四)B+C C+C:学位论文按评审意见修改后,形成 学位论文修改报告,经导师审查通过后,填写《武汉工程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附件2),向研究生院申请复 审同意后, 由研究生院重新聘请3 位评审专家复审。

2 个最高等级的复审意见均不低于B,评审结果为通过, 可以申请答辩。若 2 个最高等级的复审意见仍出现 C 及以下, 本次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申请学位无效。学位申请人需重新撰 写学位论文,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

(五)初审意见出现 D: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申请学位无 效。学位申请人需重新撰写学位论文,3 月后才能再次提出 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 再次提出学位申请的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参照初 次提出学位申请的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处理。学位论文的评审 (含初审、修改、复审等)工作应限定在学位申请人最长学习 年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学位论文,不 能进行答辩申请等后续程序。需要延期毕业的,学位申请人须


按规定办理延期毕业手续。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评审意见及结果只能作为完成评审后 最近一次答辩申请的依据,有效期不超过 1 年。

第十九条 两次申请学位没有完成学位论文答辩过程的, 一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对学位论文评审结果有异 议的,可在收到结果之日 1 周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复议 申诉), 研究生院研判情况后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复议( 申诉)予以受理的情况:

(一)硕士学位论文初审意见为 A+D

(二)博士学位论文初审意见中出现 1 A 1 D

(三)学位申请者及其导师认为学位论文评审未通过是因 为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所致;

(四)其他具有正当学术理由的复议( 申诉)。 第二十二条 复议( 申诉)的程序。

(一)符合上述复议( 申诉)条件的,由学位申请者向各 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 申诉), 填写《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复议( 申诉)表》 (附件 3),说明详细明确的理由,导师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由相 关学科 3-5 名专家组成的小组进行审查。专家组应由具有教授 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至少有 1 是所在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专家组 要对是否接受当事人的复议( 申诉)给出明确意见。

(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给出复议 申诉)处理意见。若认为复议( 申诉)理由不成立、无需组 织复审,则维持初审结果。若一致认为需要组织复审,则向研 究生院提交说明材料及复审申请。同时按初审意见修改学位论 文后,形成学位论文修改报告,经导师审查通过后,填写《武 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附件2),向研究 生院申请复审同意后,研究生院按流程组织复审并及时告知复 审结果及处理意见。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学位论文评审 过程中,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相关单位和人员要严肃工 作纪律,确保学位论文评审质量。

第二十四条 若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当年有两位及以 上研究生出现评审未通过结果,或在最近三个学年内累计三人 次出现评审未通过结果,暂停其招生资格一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院定期统计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各研究 生培养单位学位论文评审(初审及复审)的结果,对评审不通 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约谈,责成该 向学校提交整改报告(含情况说明、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 并切实整改。


第二十六条 全日制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第一次评 审费用由学校承担。此外其余历次评审费用(如有),均由学 位申请人(或导师) 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全日制研究生结业后,如果被允许回校继续 申请学位,其学位论文的评审费用由学位申请人(或导师)自 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院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学位论文评 审平台,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评审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校授 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 评审和论文复制率检测实施办法》 (校研〔201715 号)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