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 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学术不端行为,强化学位授予管理,促进 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4 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 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0 号)《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等文件规定,结 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武汉工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 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三条 学校采用相关论文数据库和检测系统(如中国知 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 行为检测( 以下简称“学位论文检测”)。
第四条 学位论文未经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不能进行学位 论文评审及答辩申请等后续程序。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研究生院对学位论文检测工作进行统一指导与管 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好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每年集中组织两次,时间定在 4 月初和 10 月初。
第六条 学位论文检测工作分为初检、复检和抽检三个阶 段,其中初检、复检工作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完成,抽检工作由研究生院完成。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位 论文初检、复检以及检测结果的分析处理等工作。
研究生院负责学位论文检测的指导管理、安排协调、技术 支持以及学位论文最终版本的抽检等工作。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撰 写,在提交检测之前须经导师审定且同意,完成检测后填写《武 汉工程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审核表》(附件 1),报 导师同意后交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查。
第八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必须经过至少两次检测程 序。学位论文初检(复检),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评审之前进 行;学位论文抽检,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后,学位授予 审核之前进行。
第九条 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均需word 电子版,文档内容 为学位论文的正文部分(含中英文摘要、绪论),不含封面、 扉页、 目录、致谢、参考文献和附录等。命名方式为:学号_ 姓名_论文题目.doc,如“223060200XX_张 XX_关于 XXX 的研 究.doc”。
学位申请人对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版本及格式负责。
第十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 由学位申请人及其导 师负责。在保密期内可不进行学位论文检测。若脱密后的学位 论文被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 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导师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应加强学位论文写作过程管理和检测后的甄别 与修改管理,严禁形式上降低了文字复制比,但实质上依然属 于抄袭、剽窃的修改行为,切实保证学术规范和学位论文质量。
第三章 检测结果与处理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分为“合格”“修改后复 检”和“不合格”三种情况。其结果认定及处理方式按以下执行:
(一)下列检测结果视为“合格”:
1.博士学位论文初检(或复检、抽检):去除本人已发表 文献复制比≤ 15%,且单篇最大文字复制比≤5%。
2.硕士学位论文初检(或复检、抽检):去除本人已发表 文献复制比≤20%,且单篇最大文字复制比≤5%。
学位申请人和导师应对学位论文检测反映出来的问题进 行分析判断并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可进入学位论文评审 程序。
(二)下列检测结果视为“修改后复检”:
1.博士学位论文初检:15%<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 ≤ 30%,或 5%<单篇最大文字复制比 ≤ 10%。
2.硕士学位论文初检:20%<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 ≤ 30%,或 5%<单篇最大文字复制比 ≤ 10%。
学位申请人须根据检测结果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博士论 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三周,硕士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可申请复检一次,完成检测后填写《武汉 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复检审核表》(附件 2),报导师同意后交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查。
(三)下列检测结果视为“不合格”:
1.博士学位论文初检: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30%, 或单篇最大文字复制比>10%。或复检(或抽检):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15%,或单篇最大文字复制比>5%。
2.硕士学位论文初检: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30%, 或单篇最大文字复制比>10%。或复检(或抽检):去除本人已 发表文献复制比>20%,或单篇最大文字复制比>5%。
(四)检测不合格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学位论文评审及 答辩申请等后续程序。学位申请人须对学位论文作较大修改, 时间不少于半年,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所在研究生 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申请重新检测,结果合 格后,可开始学位论文评审等后续程序。
(五)对于检测不合格且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或 总文字复制比)较大的学位论文,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应成立不少于 5 人的专家组对检测结果做进一 步分析和鉴定,若认定存在抄袭、剽窃或其他严重作假的学术 不端行为,则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 据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标准要求和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后执行。实施细则的标准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只能作为最近一次申请学位 过程中是否可以进入学位论文评审程序的依据,有效期不超过 1 年。
第十五条 再次提出学位申请的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参照初 次提出学位申请的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处理。学位论文的检测 (含初检、修改、复检等)工作应限定在学位申请人最长学习 年限内完成。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妥 善保存最终版学位论文的检测结果及相关材料(结果数据及电子版检测报告),保存期一般不少于 8 年(博士学位论文检测 结果)、6 年(硕士学位论文检测结果)。
第四章 异议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仅是发现和防范学位论 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技术手段。学位论文检测结果中“去除 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或总文字复制比)、单篇最大文字复 制比”等仅是判断学术不端行为的参考,不能作为认定的唯一 依据,必要时应结合专家鉴定或相关委员会认定作出准确判断。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对学位论文检测结果有异 议的,可在收到结果之日 1 周内提出复议( 申诉)。学位申请 人和导师须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检测中出现的一般异议问题, 由各研 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决处理;较大异议 问题,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裁决。
第二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 端行为的举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学位申请过程中,若已完成学位论文检测 并进入评审、答辩等后续环节,但发现学位论文检测存在“修 改后复检”或“不合格”结果,应终止本次学位申请过程,责 成学位申请人修改学位论文,并在半年后,经导师审核、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开始下一次学位申请。
第二十二条 若学位申请已完成授位过程,但存在因当时 检测系统的数据范围限制而未能及时发现的“修改后复检” 或“不合格”结果,应在发现之时对相关结果予以纠正。具体 工作包括:撤销当时的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将该学位论文的检测结果更正为最新的检测结果;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组织学位论文检测过程中,应严肃学术纪律,坚决排除非 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检测工 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若有故意规避检测,或者在学位 论文检测、评审、答辩等环节采用不同版本,或者通过技术处 理使得系统无法正确检测等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 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导师要切实履行学术诚信教育、学术规范指 导和学术不端行为监督的责任。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研 究和撰写过程予以具体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本人独立完 成、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进行严格审查。若因导师失察 而出现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并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 影响的,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对导师进行严肃处 理。研究生院视情况对导师作出诫勉谈话、暂停招生、取消导 师资格等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 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提升研究生学术诚信 意识和法制观念,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若因研究生培养 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监管学位论文质量不力而出现研究 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并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 校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对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严肃处理,对该培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 给予该培养单位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院定期统计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各研究 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论文检测(初检、复检 及抽检)的结果,对检测不合格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 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约谈,责成该单 位向学校提交整改报告(含情况说明、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 并切实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校授 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 评审和论文复制率检测实施办法》(校研〔2017〕15 号)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