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校外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校内外交流,充分利用境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优质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校外培养管理,加快推进新时代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学校学籍并全日制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含选择全日制学习的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养是指合理利用国内外高校、高水平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等校外优质资源,以提升研究生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创新能力的研究生培养新模式,主要形式包括校外开展联合培养、实习实践、调研、实验、学术研修等活动。研究生因私出国(境)、科研出差、校外学术会议等活动以及未按本办法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的均不属于校外培养,按研究生请销假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第二章 校外培养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参加校外培养的实施单位应具有满足学校研究生培养的条件,研究生参加的校外培养活动应符合其培养计划和研究方向的要求,校外指导人员应具备研究生相关培养的能力和素质。
校外联合培养单位一般应为:
(一)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国内外高校、高水平科研机构、行业企业;
(二)与学科及导师有友好合作关系的国内外高校、高水平科研机构、行业企业;
(三)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四)其他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
其中高校与科研院所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位授予资格,联合培养导师原则上已遴选为我校校外导师。
第五条 研究生参加校外培养,应以我校为主要培养单位,课程学习、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预答辩和答辩等培养环节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科研、论文或成果等部分培养内容在校外联合培养单位开展。所有培养过程和教学环节都应按要求取得规定学分。
第六条 校外培养单位应为研究生推荐优秀的技术和管理骨干作为校外导师,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或为我校聘任的行业企业导师、实务部门高管。
第七条 研究生校外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学校和接收单位的导师分别担任第一导师、第二导师,其中第一导师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主要责任,第二导师协助第一导师指导。双方导师在联合培养过程中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学位论文开题或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中期考核、论文进展、资格考试、学术交流、论文或成果撰写与答辩等。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校外培养必须签订培养协议,协议格式模板和主要条款经双方认可,对等签订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联合培养协议应就联合培养方式、期限、培养内容、对方提供的学习或科研条件、双方的职责、知识产权和技术保密、研究生的费用、待遇及安全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协议分为集中签订和专项实施,集中签订是学校或学院(部)与其他高校或院所达成合作共建和联合培养意见,签订有长期有效的整体协议,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特定学科、专业研究生前往合作单位,开展共培共管交流;专项实施是学院(部)或导师因校际交流工作需要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每年或学期据实签订。
第九条 审批权限。研究生开展校外培养时间在 3 天(含 3天)以内的,由导师审批,报学院(部)备案,各学院(部)一学期汇总后报送研究生院;开展校外培养时间在 3 天以上的,由导师审核,学院(部)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主要承担学生校外培养期间教育教学和安全等责任。
第十条 研究生外出需填写《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校外培养审批表》(附件),同时提交外出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审核(或审批)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部)备案或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所有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并备案后方可离校。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私自外出,或未按期回校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研究生,学校将依据《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在外期间若发生事故的,由个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外出申请需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因联合培养外出的研究生须提供校内学习完成情况、联合培养协议、联合培养单位出具的接收函、校外导师基本情况介绍和校内导师出具的书面证明。学院(部)负责协调联合培养单位共同承担学生安全管理责任。
(二)因实习实践外出的研究生须提供校内学习完成情况、实习实践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和校内导师出具的书面证明。
(三)因调研、实验外出的研究生须提供校内学习完成情况、校外单位出具的接收函(或协商科研工作函)和校内导师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因学术研修外出的研究生须提供学术交流机构的邀请函和校内导师出具的书面证明。
(五)因上述未尽事宜外出的研究生须书面详细说明具体事由、相关证明材料和校内导师出具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在外出审批的期限内返校,并及时向导师和学院报告,按照相应审批权限进行返校情况备案。不能按时返校的需重新办理延期审批手续。为保障学生权益,学校为研究生购买专业实践、实习期间的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外高校联合培养期间进行的课程学习,可按照学校学分认定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海外联合培养是指其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海外联合培养、学校及学院(部)组织的海外联合培养、导师及团队组织的海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应持相关录取证明材料,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参加海外联合培养的我校研究生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同时还应遵照我校研究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相关管理规定,并可参照学校资助研究生出国(境)短期研修管理办法予以资助。
第十五条 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应高度重视研究生的安全问题。联合培养单位应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的安全教育、日常管理和评价,为研究生提供必备食宿条件和其他必要的学习或科研条件,配备相应的人员加强对研究生的指导和管理,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取得科研成果应满足我校毕业要求。
第十六条 联合培养单位双方都有维护对方知识产权等有关权益的义务,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取得成果经双方认可,可联合申报知识产权或在国内外期刊、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双方协商知识产权的归属,如必要可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在联合培养研究生期间产生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等归属,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涉密项目双方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章 研究生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外出期间,需加强教育管理。各研究生培养院(部)、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本人需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研究生培养学院(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研究生外出审批、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安全教育,提高研究生自我防范能力。各学院(部)应当与学生家长、校外培养单位建立联系机制,确保学校、家长、校外培养单位、学生本人沟通顺畅。
(二)研究生导师应加强研究生外出审核与把关,同时应在研究生外出前对其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并在研究生外出期间至少每周与其联系一次,确保及时掌握研究生在外的基本情况。
(三)外出研究生应树立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到达外出地点后应及时向导师和学院(部)报告。研究生外出期间应按照预定内容、时间、路线进行,若有变更或需延长外出时间应及时向导师和学院(部)报告,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研究生外出期间遇到人身、财产伤害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帮助,并及时报告导师和学院(部)。
(四)外出活动结束后,研究生应立即返校,并及时向导师和学院(部)报告备案,并认真进行校外学习总结,根据参与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学习和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外培养期间须照常缴纳学费并注册学籍,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按照我校有关规定发放奖助学金。
第十九条 海外联合培养研究生保留学籍最长期限为两年,保留学籍时间计入研究生在校培养年限。保留学籍期满,研究生应按期复学;未按期复学者,学校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校外培养期间应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外培养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联合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联合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所造成事故的,由研究生本人依法承担责任,学校也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外培养期间应保持与校内导师、学院(部)联系,联合培养结束后应参照学校返校规定按时返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校外培养管理办法(试行)》(武工大研发〔2019〕2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