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关于印发《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评优评先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3-13 点击量:

 

 

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评优评先实施办法

校研[2017]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根据《武汉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分为“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比例

第三条 评选对象

(一)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武汉工程大学学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二、三年级研究生;

(二)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对象为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四条 评选比例

(一)优秀研究生:不超过在校研究生人数的8%;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不超过在校研究生学生干部人数的8%;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不超过当年学校毕业研究生总数的5%。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公益活动,身心健康,有良好的审美情趣。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必备条件

(一)在学习、科研、创新创业等各项活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表现突出;

(二)无不及格科目,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及以上且单科成绩低于75分的≤1门,外语水平达到学位授予标准;

(三)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登记、外观设计等其中1项及以上。

第七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必备条件

(一)担任校、院各级研究生干部一学年以上,积极主动组织、参与各级各类管理工作和社会工作;

(二)无不及格科目,课程平均学习成绩在80分及以上且单科成绩低于75分的≤2门;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群众基础好;能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有创新,能充分发挥研究生干部的骨干作用、桥梁作用和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必备条件

(一)在校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评时不在处分期间,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

(二)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及以上且单科成绩低于75分的≤1门,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在85分及以上,外语水平和各科第一次考试成绩达到学位授予标准;

(三)恪守学术道德,科研能力突出,科研成果显著。需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在本学科领域JCR 1区杂志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SCI、EI、SSCI、A&HCI收录论文3篇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获得发明专利3项及以上;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发表或录用高水平学术论文(参照《武汉工程大学学术期刊分级名录(2017年版)》,理工科需达到A类及以上,人文社科类需达到B类及以上)1篇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获得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计算机软件登记1项或外观设计1项。

2.排名前三获得省级科研奖励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竞赛活动的获奖者。

第九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优先条件

在满足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一)连续两次获得“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校级及以上奖励者;

(二)自主创业,以法人身份创办公司或以合伙人方式创办公司但学生本人为公司核心股东,公司成立半年以上且运营状况良好;

(三)在校期间表现优异且自愿参加国家基层项目,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或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经校级评审领导小组认可的毕业生。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条 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组成,负责全校的评审指导工作。

各学院应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相关管理人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一条 评审流程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经导师书面推荐后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评审。各培养单位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照评优条件和比例提出初选名单后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各培养单位将评选结果报送研究生处。

(三)学校审批。研究生处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后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申诉办法

对学院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评选时间

每年10—11月组织评选上一学年度的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成果认定周期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每年5-6月组织评选当年“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相关证书;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校研〔2007〕13号)、《武汉工程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试行)》(校研〔2008〕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武汉工程大学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