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改革,探索和构建多样化、多层次符合博士研究生招生规律的机制与模式,充分发挥学院和博士生导师在人才选拔及培养中的主体作用,科学精准选拔人才,切实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和《武汉工程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申请-考核”制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是指学校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经本人申请、专家推荐、导师(组)及学院考核、学校审定等程序,申请人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而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制度。
第三条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选拔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从考生的思想品德、学术成果、科研能力、专业潜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选拔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行端正、专业基础扎实的创新型人才,确保生源质量。
第四条 “申请-考核”制和统一入学考试、“硕博连读”等方式是并行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入学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
第五条 “申请-考核”制拟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80%。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负责制定“申请-考核”招生选拔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方案,监督、审核各招生单位选拔流程及结果,对考生在报名、审核、录取过程中的申诉进行处理等。学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对“申请-考核”制博士生招生工作进行具体组织协调,对相关招生政策和措施予以落实。
第七条 各招生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考核”制博士生招生工作统一领导,负责制定本单位“申请-考核”制的选拔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选拔工作。
第三章 招生学院及导师要求
第八条 各招生学院可根据本单位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与学位点建设规划等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进入当年“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专业目录的学科专业及导师。
第九条 经学校进行招生资格审查,当年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可向所在招生学院提出申请以“申请-考核”制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
第十条 以“申请-考核”制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应有在研课题和充足的科研经费,能为博士研究生提供助研津贴等必要经费。
第四章 考生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学习方式为全日制。
第十二条 凡申请参加“申请-考核”制的申请人,除须满足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全日制应届硕士研究生。
(二)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学术不端及其它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专业基础好,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成绩优异且没有不及格课程;对科学研究具有浓厚兴趣,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科研成果突出。
(四)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能较为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良好的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五)报考类别原则上应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即录取后应全脱产学习,并于入学前将本人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等转入我校。
(六)符合实施“申请-考核”制的学院或学科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选拔程序、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十三条 制定实施细则。招生学院根据学校文件要求,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选拔需要,制定“申请-考核”制实施细则,细则应包含组织机构、报考具体条件、考核详细程序、考核主要内容、信息公开渠道、社会监督方式等,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在本院网站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十四条 考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填写《报考武汉工程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向招生学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报考武汉工程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二)硕士学籍、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应届硕士毕业生考生:硕士研究生证;《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册申请)。
已获硕士学历学位的考生:硕士学历证书复印件;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位证书认证报告》。
国(境)外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硕士学历证书复印件;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三)硕士期间成绩单(复印件须加盖研究生管理部门或教务部门的成绩专用章或部门公章)。
(四)科研成果(含已取得的专利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专著、获奖证书等。
(五)外语水平成绩证明。
(六)硕士学位论文情况:介绍硕士学位论文概要和创新情况等,应届硕士毕业生介绍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研究进展等。
(七)自我评价和攻博期间的科学研究计划书。
(八)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
(九)《研究生思想政治情况审查表》。
第十五条 导师组初审。招生学院将申请者提交的材料交由本单位的导师组进行初审,初审后导师组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招生学院复审。招生学院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导师组初审的结果进行复审,复审拟通过名单连同申请者提交的原始材料、导师组初审结果、学院复审意见等提交至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复查。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组织审查。研究生院组织遴选相关专家、工作人员成立资格复查工作组,对招生学院提交的申请者原始材料、导师组初审结果、学院复审意见等,对照报考条件、工作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格后,由招生学院进行公示,无异议方可开展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招生学院考核。招生学院成立由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专家不少于5人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对确认资格的申请者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由专业素质及能力和综合素质及能力两部分组成,考核方式由各招生学院根据本专业培养要求自行确定。
(一)考核内容。
1.专业素质及能力考核。招生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考察申请人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能力、培养潜质及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等,并进行专业外语(如文献阅读、写作、口语和听力等)测试。应用性学科专业还可安排相应形式的实践内容考核,辅助考察申请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专业素质及能力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2.综合素质及能力考核。招生学院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情况、人文素质以及举止、表达和礼仪及心理状况等方面进行考核。综合素质及能力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二)评分方式及成绩计算。各考核工作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分别对申请者的专业素质及能力和考综合素质及能力进行打分。各考核工作小组计算申请人的综合考核成绩,并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公式为:综合考核成绩=专业素质及能力考核成绩×60%+综合素质及能力考核成绩×40%。
(三)建议录取名单确定。各招生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博士研究生考核工作小组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集体研究后提出建议录取名单,公示无异议,经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分别签字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审批。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从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创新能力、培养潜质等方面,对各招生学院上报的建议录取考生名单进行审核与审查,并确定拟录取名单,在学校研究生招生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体检。申请人需于拟录取前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学校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考生,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湖北省招办和教育部办理审批,审批通过者发放录取通知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一)专业素质及能力考核成绩、综合素质及能力考核成绩低于60分。
(二)有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
(三)综合考核有违纪违规等行为。
(四)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符合要求。
(五)人事档案或组织关系不转入学校,不能全日制脱产学习。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一)拟录取的博士研究生最迟应于学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新生报到之日前获得硕士学位,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学籍;有违规违纪等情形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机制及纪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招考过程监督保障机制。
(一)集体决策制度。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报考条件、考核办法、初审情况、考核结果等重要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在对考生进行综合考核中,要建立集体讨论、集体决议、集体监督的专家组集体决策制度。
(二)信息公开制度。招生政策、招生信息、招考办法以及录取结果等按照规定进行,相关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院初审符合申请资格的考生名单由学院在本院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学院考核合格的拟录取名单经学校审批后统一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三)纪检监察制度。研究生院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考程序及过程全程进行监督,保证招考工作的有效、有序运行。
(四)申诉复议制度。建立健全院校两级招生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公布申诉电话等联系方式,保证申诉渠道的畅通,及时逐级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过程可溯制度。在做好各类考核纸质记录的基础上,对考核环节全程录音、录像,保证考核的规范性和过程的可追溯性。录音录像材料经核实确认后交学校研究生招办统一封存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录取考生的资格审核、综合考核的纸质材料保存至考生毕业,未录取考生的纸质材料至少保存1年。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审查、考核、录取等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导师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相关招生学院三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在申请和考核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纪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报考学校博士研究生资格,已被录取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占当年招生学院的博士生招生计划。已通过“申请-考核”制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武汉工程大学组织的博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或其他学校组织的各类博士生招生考试。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充分研究、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制定当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具体实施方案,对申请标准、条件、程序、要求等进一步明确和更新。
第二十七条 各招生学院在本办法和学校具体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博士生招生及培养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对报考条件、考核内容、工作程序、录取标准等作进一步明确、细化,但不得低于本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文件相冲突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