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招办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公平至上、质量为先的要求,结合我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政策透明、程序规范、信息公开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一)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和监督2023年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复试录取工作,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包括招生计划的分配、复试录取工作方案的制定、工作过程的监管、拟录取名单的审定等。
根据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复试录取工作需要,学校成立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
主 任:分管研究生招生工作校领导
成 员:党政办公室、纪委机关、宣传部、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博士招生学院院长
主要职责:制定普通招考招生实施方案,监督各博士生招生单位的工作情况,审核拟录取名单,解决考生在报名、审核、录取过程中的申诉等事宜。
(二)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巡查组,受理举报、投诉,安排巡视员对复试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巡查组组长由纪检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纪检、研究生招生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三)普通招考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由一级学科所在学院统筹安排,可根据招生专业、研究方向等情况,授权相关学院开展复试工作,包括实施细则制定、资料收集、考生资格审查、复试专家遴选、复试面试等。承担相关工作任务的学院应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并作为第一责任人,学院党委副书记(纪检委员)、分管研究生招生工作副院长等为主要成员,包括相关领域的专家(一般应有教授以上职称)若干名,全面负责指导、实施复试工作。主要职责:制定本学院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制定本学院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复试专家小组进行具体考核工作,负责处理考生提出的质疑和申诉,审核本学院的拟录取名单等工作。
学院应成立招生工作督查组,由学院纪检委员任组长,主要职责:全程监督、巡查学院招生工作。
学院应按招生学科(专业)方向成立复试专家小组,专家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正高级职称),另安排秘书1人,负责工作记录。有近亲属参加2023年学校博士研究生复试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次复试公平公正的人员不得参加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主要职责: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包括:确定复试的具体内容,负责试题命制(含保密),进行面试及评定复试成绩,确定复试结论。
学院应成立资格审查工作组,由分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主要职责: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查。
三、工作要求
(一)相关学院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上级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相关要求,以《武汉工程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和《武汉工程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为基础,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制定本学院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招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确保招生工作信息公开、程序严谨、操作规范。学院实施细则应包括:复试时间、复试形式、复试内容、复试程序、复试要求、拟招生人数、录取规则等。实施细则须于复试前三天在本学院网站公布。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实施细则一律无效。
(二)相关学院应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作风过硬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并加强对专家的遴选和培训,强化保密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专家运用新技术、新手段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考中采取“三随机”(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试题)等方式,严防“作弊”。
(三)相关学院应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分工,事先准备好复试相关场所、环境、设备、资料、试题等,并提前进行演练。
(四)相关学院应以考生为中心,畅通考生联系咨询通道,安排专人受理考生咨询,及时为考生答疑解惑,尤其要耐心做好淘汰考生的疑问解答工作。
(五)相关学院应做好复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工作,复试相关全套纸质、音视频等资料妥善保存备查。复试结束后,各学院要公布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复试和总评成绩。
(六)相关学院应加强宣传,做好复试考核突发事件处理。落实复试期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舆情监控,及时处置出现的问题,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七)相关学院应严肃招生纪律,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加强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落实“一岗多控、多岗监督”机制。
(八)相关学院应设立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部门和通讯地址,明确电话的接听时间并保证在该时间内有人接听,确保考生举报和申诉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九)相关学院应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学校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四、资格审查
考生按照学院通知要求提交纸质版资格审查材料,并缴纳复试费100元。逾期未提交资格审查材料或未缴纳复试费的,视为放弃复试资格。学院应根据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关于“报考条件”的要求,严格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尤其应加强对考生学历、学籍的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批准参加复试。
(一)对证明材料的审查
学院对所有拟参加复试考生提交的以下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复试资格:(1)网上报名时打印的《博士学位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一份,此表需要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应届毕业生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2)两份攻读博士学位副高及以上专家推荐书;(3)身份证、学生证(应届生)、本科和硕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4)硕士学位认证报告:往届生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位认证报告》;硕士学历认证报告:应届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往届生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1年以后的毕业生)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2001年以前的毕业生)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5)论文主要结果和详细摘要(应届生)或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往届生);(6)政治审查表;(7)学院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
在拟录取前,学院还需对以上证明材料纸质版再次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材料不合格的,取消考生拟录取资格。
(二)对学位证书的审查
学院对非应届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应届考生的学生证进行认真审查。对有疑问的证件,要通过网上查询、向考生毕业学校函询等方式进行确认。
五、复试内容及形式
(一)复试时间
2023年5月上旬,具体时间以相关招生学院通知为准。
(二)复试内容
复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学术水平考核和外国语能力考核等。复试采取现场面试形式进行考核,时间不少于20分钟。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主要考查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占复试成绩的20%。
2.学术水平考核
主要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以及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学院要加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考查,着重选拔在学术科研方面才能突出者。每位考生需准备一份汇报材料(包括个人学习与工作经历介绍、公开发表的文章与取得的科研成果、对所报考学科专业的认识以及今后的研究设想等),学术水平考核时进行汇报。学术水平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占复试成绩的50%。
3.外国语能力考核
主要考查考生是否达到本专业的外语要求,包括外国语听说能力。学院可要求考生提供第三方外语测试成绩(如英语四/六级、雅思、托福、GRE等)或发表的外语论文资料,作为评分的参考依据,具体由学院确定,但事先需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外国语能力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占复试成绩的30%。
六、成绩计算
复试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成绩×20%+学术水平考核成绩×50%+外国语能力考核成绩×30%。
总成绩=(初试总成绩/3)×50%+复试成绩×50%。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七、录取
(一)初试成绩需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各学院综合招生计划、考生初试、复试考核成绩等方面情况确定拟录取名单。
(三)拟录取的考生按要求办理拟录取手续。定向就业类别考生应在拟录取前签订并提交定向就业培养协议,非定向就业考生按要求将档案转到武汉工程大学录取学院。
(四)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低于60分者;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者;未按时提交资格审查材料或材料不合格者;提供虚假信息者;复试有违纪违规等行为者。
(五)拟录取的博士研究生最迟应于学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新生报到之日前获得硕士学位,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六)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学籍注册;有违规违纪等情形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七)拟录取名单将由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院公示10个工作日。
八、体检
体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拟录取考生在学校拟录取公示结束前向学院提交近3个月内的体检报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校医院),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九、监督和复议
(一)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全面负责。
(二)实行复议制度。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对投诉和申诉问题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责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复试专家小组进行复议。
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院,咨询电话:027-87940025;邮箱:yzb@wit.edu.cn
武汉工程大学纪委机关,监督电话:027-87195662;邮箱:witjw@wit.edu.cn
十、附则
1.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湖北省相关招生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