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一流建设
武汉工程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3-20 点击量:

武汉工程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级各类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加快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的步伐,发挥学科建设的龙头作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蓬勃发展,提高学校学术地位和社会声誉,早日把学校建设成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湖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加强优势学科、鼓励交叉学科、扶植新兴学科、实现协调发展”的原则,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凝练学科方向,构筑学科基地,优化资源配置,不断增强学术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

第三条 学科建设的目标是汇聚和培养以学术带头人为核心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不断产出原创性的高水平研究成果,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学校对学科建设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下的学科首席教授负责制。

第五条学校负责学科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的制定、学科队伍建设、学科首席教授的确定、条件建设和经费投入、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等方面的宏观管理,加强协调、督导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学校成立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对学科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其基本职责是:

(一)对全校的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评估考核情况进行审议;

(二)审议或者审定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的有关事项;

(三)对全校学科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对学科建设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学校的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审定学校和各学科的年度队伍建设计划、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基地平台建设计划、科学研究工作计划。

(五)处理学校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学科办),负责全校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草拟校学科建设有关文件,拟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学科建设规划;

(二)组织和指导省级重点学科的申报、考核、评估和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校级重点学科的考核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工作;

(四)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组织各学科申报年度队伍建设计划、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基地平台建设计划、科学研究工作计划;

(五)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学科首席教授的遴选和考核工作;

(六)处理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各学院(部)负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工作。学院在学科建设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学科制订发展规划,对学科进行重组和优化配置;

(二)在充分听取学科团队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向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推荐学科首席教授的人选;

(三)组织制定学科人才队伍建设方案;

(四)审定学科首席教授提出的学科重点研究方向;

(五)组织开展重点学科和学位授权点的申报、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审查学科建设经费的年度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七)审定学科制定的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八)组织落实学校部署的其它学科建设工作。

第八条 学科首席教授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总结等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学科团队成员凝练提出本学科重点发展的学科方向;

(二)组织执行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三)组织实施学科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五)组织学科团队具体实施重点学科、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和接受考核、评估、验收等工作;

(六)编制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组织学科团队制定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七)组织学科团队总结学科建设情况,撰写学科建设年度总结及各类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八)组织落实学校、学院部署的其它学科建设工作。

第三章  重点学科

第九条重点学科分为核心重点学科、湖北省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三类。

第十条核心重点学科在具有博士学位授权资格的一级学科中遴选,湖北省重点培育学科和具有硕士学位授权资格的一级学科自然成为校级重点学科。

第十一条经过5年左右的建设,三类重点学科分别实现各自不同的建设目标。

(一)核心重点学科:以成功申报国家重点学科为目标,有计划地培养院士级学术带头人,打造强强联合的、高水平的、学术关联度密切的学科团队,在12个学科方向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省级重点学科:以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资格为目标,培养和引进35名“有关人才计划”级别的学术带头人,组建35个学术关联度密切的学科团队,形成12个国内先进和23个稳定的特色学科方向。学科整体实力在湖北省同类学科中达到先进水平。

(三)校级重点学科:以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资格为目标,培养和引进10名以上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博士,形成3-5个稳定的学科方向。力争成为湖北省重点学科。

第十二条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与学科建设经费挂钩。学校对重点学科依据学科建设目标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验收。对建设不力、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减少或停止拨付学科建设经费。

第四章  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学科方向凝练:紧密结合化工行业和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学校大化工发展战略,根据各学科的传统与优势,凝炼学科重点研究方向。

第十四条学校和学院在队伍建设、平台建设、项目申报等方面优先支持各学科的重点研究方向。

第十五条学科队伍建设:围绕学科重点研究方向培养或引进学科首席教授,构建学历、学缘、年龄、职称结构合理的学科团队,引进、培养、并合理使用有学术发展潜力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第十六条每个校级以上重点学科设学科首席教授1名。首席教授由学院推荐、学校人事部门会同学科办考核聘任,聘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七条学科首席教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领导所在学科进行科学规划、有效建设;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学术影响,政治素质、学术道德和诚信记录良好;

(三)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的学校在岗人员;

(四)身体健康,在任期间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科学研究与创新:积极申报并按期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特别是国家级项目;组建并不断壮大湖北省或国家级科研创新团队;资助出版和奖励高水平的原创性科研成果;努力开拓具有发展前景的跨学科研究领域等。

第十九条 学科平台构筑:围绕学科方向和学科队伍建设的特点,根据学科研究与创新需要,建设条件完备、有重要影响的契合本学科方向的研究院、所;建立体系化的科研成果转化平台,促进学科的研究成果能够及时发表或转化。开展学科发展所需图书资料、科研设备、实验设备等方面的建设,完善学科网络平台建设。

第二十条高层次学术活动开展:积极承办由全国性的学会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第五章  学科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学科建设经费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学校拨款和学院配套经费及其它渠道筹集的经费。学科建设经费分为两个部分:学科建设费和学科运行费。

第二十二条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合理使用,严格审批。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学术资料费,情报信息、网络建设费,人才队伍建设费,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费,学术交流费等。

第二十三条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学科建设所需的直接开支,并应符合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中学科建设费不低于全部建设经费的80%。经费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学科建设费用主要用于人才队伍建设、仪器设备购置、数据库与软件的开发与建设等。

(二)学科运行费主要用于如下方面:

1.资料费:包括各种学术资料的购置、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

2.在国内进行的学科建设调研的差旅费用;

3.小型会议费:指与学科建设有紧密关系的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4.学术交流费用;

5.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其它活动,包括重点学科和学位点申报的相关费用,支付专家咨询费和著名专家来校讲学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学科建设经费按项目进行申报。各学科首席教授应于每年底征求所在单位意见,根据学科的研究方向,紧密结合学位点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组织学科组主要成员提出项目建设计划,编制下一年度经费支出预算计划。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给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分管学科建设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校学科建设办汇总后,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各学科编制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将作为经费划拨、使用及审核的依据,经费使用原则上不得超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率和项目建设目标负责。学科首席教授为第二责任人,学科首席教授全面负责本学科重点建设经费的申报、使用与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学科建设资金。学科首席教授应严格把关、严格执行预算,对建设经费支出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本学科建设经费,确保学科建设质量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六条每年度末,学科首席教授应向学科梯队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分析经费使用效果,并向学科建设办提交年度学科建设和经费使用情况分析报告。该报告经学院和财务处审核后,作为下一年度拨付学科建设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校学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