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一流建设
武汉工程大学学科带头人遴选 和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10-08 点击量:

武汉工程大学学科带头人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武工大研发(201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稳定和吸引优秀拔尖人才,明确学科方向凝练的基本要求与程序,进而形成以学科带头人为牵引,以“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学科团队”为组织模式的学科建设工作体系,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双一流”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人才和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学科带头人是指学校已经设置或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将要设置的学科中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能够指导和带领学科发展的教学科研人员。学科方向是指学校设置的某一学科的具体研究方向,应具有稳定性和持久竞争力,既能代表本学科的传统优势和特色,又能形成本学科自主创新能力,并有利于与相关学科进行交叉融合。  

第三条  各一级学科以学科所在主建学院(部)遴选学科带头人。如学科带头人目前没有符合遴选条件的人选,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实行岗位聘任制,每年遴选,每届聘期四年,采用“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目标考核”的方式进行遴选和管理。聘期届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并开展新一轮的招聘遴选工作。  

第二章  学科带头人选聘条件

第五条  选聘条件中所取得成果必须与所在学科具有相关性,有效时间范围为近五年。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选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精神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实验室)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省)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三)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原则上能够完成一个聘期的工作;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聘教授)和博士学位。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选聘的业务条件  

(一)理工类学科带头人

学科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在国内外同行中有较大影响,业绩与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有关人才计划创新人才、“四青”人才、湖北省有关人才计划入选者及以上学术头衔。

2.累计主持3项及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含其他100万元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

3.近五年,主持2项及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含其他100万元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

4.近五年,学校作为第一单位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前5名且1项省部级二等奖;或取得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5.近五年,获批至少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含其他100万元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且学校作为第一单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领域顶级论文1篇或SCI收录一区论文5篇及以上或SCI收录二区论文10篇及以上。

(二)人文社科类学科带头人

学科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在国内外同行中有较大影响,业绩与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湖北省有关人才计划入选者及以上学术头衔。

2.累计主持3项及以上教育部人文社科类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含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

3.近五年,主持1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含其他相当国家级科研项目)和1项教育部人文社科类项目。

4.近五年,学校作为第一单位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前5名且1项省部级二等奖;或取得有重要影响的科研成果转化。

5.近五年,获批1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含其他相当国家级科研项目)且学校作为第一单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武汉工程大学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人文社会科学A类学术期刊3篇及以上或B类学术期刊6篇及以上。

第三章  学科带头人选聘程序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选聘程序  

(一)由符合基本选聘条件的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学科带头人申报表》,并提供近五年的科研工作的支撑材料;

(二)各二级学院(部)对申请者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和论证,做出政治表现、业务水平、科研成果及发展潜力的评定,择优推选,并将推荐结果和材料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各学院(部)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确定进入复审人员名单;

(四)根据实际需要,由校内外资深专家等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组织进入复审环节的候选人举行竞选答辩会,专家对候选人进行现场质询并对答辩情况给予评定,确定学科带头人建议名单;研究生院将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向全校公示;

(五)学校对公示无异议的学科带头人颁发聘书并签订聘用合同,聘期四年。

第四章  学科带头人的权利和职责

第九条  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为所在学科方向建设的责任人,在各二级学院(部)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方向科研人员开展学科建设工作,有义务向所在各二级学院(部)和学校汇报本学科方向建设情况,并接受上级学科建设与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检查监督和考核评估。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的权利  

(一)组织制定本学科方向发展规划,认真实施学科建设目标和方案。

(二)合同期内享受学科带头人岗位津贴,其余薪酬和奖励按学校规定执行;学科带头人同时享受校内特岗、人才称号等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三)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方向发展需要自主组建学术团队,合同期内享受团队奖励津贴不超过10万元/年、团队成员(不含学科带头人)人均不超过2万元/年,由学科带头人按团队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奖励;团队成员在合同期内的成果归所属团队共享;团队成员同时享受校内特岗津贴或校内团队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学科带头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自主引进具有教师编制的团队成员,引进人才的薪资标准不低于学校的博士年薪资标准且在聘期内实施合同制管理。引进的团队成员合同期结束后,由学校进行考核,理工类学科合同期内每个团队成员任务为主持国家青年基金和学校作为第一单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2篇及以上;人文社科类学科合同期内每个团队成员任务为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学校作为第一单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B类学术期刊2篇及以上。新进人才的考核结果及学科带头人的意见作为引进团队成员转为正式编制或续聘或解聘的重要指标;其余的团队成员在校内已有人员中选拨,在合同执行的第2年,原则上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

(五)合同期内理工类学科享受50万元-200万元实验室建设费、人文社科类学科享受5万元-20万元实验室建设费,用于科研设备的购置,相关测试仪器全校共享,团队实验室建设费具体额度由签订合同的建设目标和任务确定。

(六)合同期内理工类学科带头人分配学术型研究生招生计划4人/年,人文社科类学科带头人分配学术型研究生招生计划2人/年,学科带头人所在学院负责研究生招生计划工作的落实。

(七)根据学科方向的发展需要向学校提出本学科各类高水平人才引进的建议。

(八)为保障团队建设的稳定性,团队成员在聘期内不能申请学科带头人;聘期结束后,团队成员可以申请学科带头人并享受学科带头人待遇,与原学科带头人(聘期考核通过)共同组建团队。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学科方向发展规划,认真实施学科建设目标和方案;

(二)组织本学科方向科研人员在研究方向下开展持续稳定的科研工作;

(三)指导青年教师,制定本学科方向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培养计划;

(四)负责用好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投入本学科方向的建设专项经费,最大限度地建设和使用学科科研仪器设备;

(五)定期组织本学科方向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学科带头人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  对学科带头人实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工作根据聘用合同,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需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汇报第一年的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受聘人员按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中期和聘期结束考核评估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中期考评合格,合同继续执行;中期考评不合格,团队负责人津贴和团队津贴暂停发放,直至通过中期考评,合同继续生效。聘期考核合格者,学校与学科带头人签订新的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合约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