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计划
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3-12 点击量:

 

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和工程实践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学术创新活动,促进研究生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设立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规范创新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实行项目制,主要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的项目,项目研究成果可以成为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创新基金也可用于资助研究生申请专利、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国家、省、市、学校的各类科技竞赛。

 

第三条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项目申请条件

 

(一)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对象原则上为学校1年级或2年级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名研究生在校期间主持的项目原则上为1项。鼓励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研究生联合申报。

 

(二)项目选题应紧扣学科前沿,具有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在理论或方法上有一定创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省级、校级研究生工作站项目,鼓励产业化潜力较大的项目。

 

(三)项目申请人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对该项目研究领域国内外的研究状况有一定了解,具备项目研究基础或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由导师推荐并给予指导。

 

(四)已获其他校级资助的科研项目及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创新基金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项目中期检查为每年5月,项目验收为每年9月。每个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0.10.5万元,项目完成期限原则上为11.5年,但必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

 

第六条创新基金的立项采取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部)初审、学校评审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学校工作安排,符合申请条件的申报人填写《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经导师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所在学院(部)。各学院(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并提出推荐意见,加盖公章,交研究生院。对跨学科申报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负责。

 

(二)各学院(部)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成立由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组成的项目管理工作组,项目管理工作组根据需要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的项目名单。

 

(三)项目管理工作组将拟资助的项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七条创新基金经费来源于上级拨款、学校统筹、社会资助等,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

 

第八条创新基金项目经费实行2次拨付制度,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资助总额的60%,项目结题通过拨付资助总额40%

 

第九条创新基金项目经费应按照武汉工程大学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使用。所有有效票据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导师签字、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报销,报销的截止日期为项目结题当年12月,逾期项目经费作废。

 

第十条创新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为:项目调研所需费用(包括资料收集印制费、信息查询费、差旅费),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实验材料或元器件费用,发表与项目相关学术论文版面费,参加与项目相关的学术会议费用,以及劳务费(不超过资助金额30%的)。

 

第十一条对于不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停止对其资助。中期检查不合格或结题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视其情节,由项目负责人返还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受资助期间,项目负责人因故终止项目研究,应书面报研究生院批准,停止经费资助。因自费出国,或未经研究生院批准而自行终止项目研究,项目负责人应返还已资助经费。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管理

 

第十二条创新基金项目实行2次报告检查制度,每年5月份,项目负责人填写《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中期报告》,汇报项目开展情况,由项目所在学院(部)负责组织中期检查,检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下阶段研究工作。每年9月份项目负责人填写《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和研究生成果材料,研究成果应与项目申报书一致或相关,与申报课题不相关的不得作为结题材料。结题初审由项目所在学院(部)评审委员会组织,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组负责组织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专利或省级及以上竞赛获奖,其成果必须以武汉工程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并注明:“NOxxxxxx,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字样,或“NOxxxxxxSupportedby Graduate Innovative Fund of Wuh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字样。

 

第十四条创新基金项目负责人的导师应指导和支持项目的开发、运作及项目结束后的成果转化工作,对项目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09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武汉工程大学办公室                      20181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