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关于印发《武汉工程大学校徽和学生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3-13 点击量:

武汉工程大学校徽和学生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校学[2017]27号

第一条 为加强校徽、学生证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由学生处、研究生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学生证和校徽。学生应对学生证、校徽妥善保管,避免污损,规范使用。

第四条 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注册的学生证及所附火车票优惠卡无效。

第五条 学生证、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准擅自涂改,不准作抵押。

(一)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他人,并因此引起的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借给他人购买火车、飞机半价优惠票者,还将按铁路、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二)擅自涂改学生证、伪造学生证、以欺骗手段补办学生证者,或以欺骗手段重复申领学生证者,一经发现,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进行违法活动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持证人如将学生证抵押用于违法违纪活动,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拾获他人学生证者,应立即送交学生处、研究生处。如拾获者擅自使用拾获的学生证进行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将追究拾获者的责任。

第六条 火车票优惠卡的发放和使用

(一)新生报到注册后,由学生处、研究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购买火车票优惠卡,优惠卡应粘贴在学生证的专属区域。学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填写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涂改。

(二)若家庭所在地有变动,需要更改“乘车区间”时,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户口迁移证明及父母工作单位出具调动证明,经学校学生处、研究生处批准后予以更换。

(三)学生往返家庭与学校之间乘坐火车时,凭附有火车票优惠卡的学生证购买优惠火车票。火车票优惠卡只限本人使用,因转借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持证人承担,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四)火车票优惠卡1年可使用4次,学生可以根据需要持火车票优惠卡到一站式服务中心或研究生处充磁,研究生集中在每年9-10月办理。

第七条 校徽遗失后不予补发。

第八条 本、专科生因升级、留级、复学或转专业等原因学籍异动者,持原学生证、学籍变动文件到学生处更换学生证。

第九条 因污损无法正常使用或遗失需更换、补办学生证者,应持原学生证及所在学院开具的证明到学生处、研究生处申请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补发申请,并填写申请补发学生证登记表,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学生持登记表和2张一寸照片到学生处、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补发,并缴纳工本费10元,火车票优惠卡工本费7元。在领取到新的学生证之前,学生处、研究生处出具证明作为临时学生证。

本、专科生学生证及附属火车票优惠卡的换发、补发时间为周一至周六,办理地点为学生事务一站式服务中心。研究生学生证及附属火车票优惠卡的换发、补发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理地点为研究生处。

第十条 学生因毕业、保留学籍、转学、退学、休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或研究生处注销,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因隐瞒不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校徽可本人留作纪念。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校徽、学生证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武汉工程大学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