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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转专业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时间:2008年05月06日

武汉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转专业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为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全日制录取的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科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实有专长,导师、学院及研究生处认为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学院或者其它学院的其它专业学习;

3.经学院及研究生处认可,学生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二、转专业程序

申请转专业者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汉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1.在本学院内转专业者,经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办理转专业手续。

2.转入其它学院者,经导师、转出和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出学院报研究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办理转专业手续。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毕业前一年;

3.入学时,以单列录取标准录取的学生;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5.正在休学期间的学生;

6.无正当理由者。

四、转专业学生的培养

学生转专业后,应当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要求,成绩有效,否则应重新学习。对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修读。

五、其他

各学院应加强研究生的专业教育和管理,对有2人及以上转专业的专业,将影响下一年本专业的招生计划及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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