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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的考核成绩是研究生学习的成果,学习质量的标志,为了做好这一工作,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将研究生成绩考核和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考核目的
帮助和督促研究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研究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的程度,评定学习成绩,检查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考核范围及变更课程(包括培养计划)的手续
凡属培养计划内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
因故变更培养计划课程时,必须在该门课程开出之前,办理变更手续。其手续是由指导教师提出报告,主管院长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增设某门课程时,同样要办理上述手续。若研究生去听未办增设课程手续的课程时,均不给听课成绩。
三、考试组织及成绩管理
各门课程考试由该课程所在教研室负责组织进行。考后由任课教师填写“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学院办公室,并在两天内将另一份成绩单连同试题、试卷一并上交研究生处备案。
四、考核方式与评分方法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五、考核形式
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和口试结合。
考查可采用笔试、口试、可开卷或闭卷,也可根据研究生平时完成实验、课外作业的情况及考查的成绩综合评定。
六、必修考试课(含学位课和非学位课)
必修考试课必须严格进行考试。硕士生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可补考一次。研究生每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按退学处理。
七、必修考查课(教学实践和开题报告)
必修考查课是指教学实践和开题报告。按通过和不通过登记成绩,通过者取得规定学分,不通过者必须重修,没有完成时,按结业处理。
八、选修课
选修课可以考查或考试,及格时计入总学分,不及格时记入成绩单,允许重修或另修其它课程。
九、补修课
凡同等学历或跨学科考取研究生的,除完成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外,如须补修大学本科相应的主要课程,补学课程不计入研究生规定学分内,但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单,并注明“补修”字样。
十、免修考试
研究生对已学过或经自学已掌握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凡属实践性环节的课程一般不得申请免修,如确系已经学过,应加试实践性内容,免修考试在开课后第二周内进行,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交给任课教师组织考试(第一外国语的免修考试在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末进行)。考试成绩及格者,可提前获得该门课程学分,登记成绩时注明“提前通过”字样。不及格时,不记入成绩单,但计参加过考试一次,在该课程结束时可再考试一次,考试不及格不准再补考。
凡在录取为研究生之前,按正式手续经研究生处批准选修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考试时间不超过三年者,该生如考取本校招收的研究生后,可凭原始依据提出免修该门课程的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提前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免修该课程。
十一、补考
研究生的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开学初期第二至三周进行。第一外国语的补考随下一年级研究生的免修考试进行。补考试卷应保持原考试试卷水平,补考成绩应注明“补考”字样,原有成绩必须保留。
补考的时间、地点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需补考的研究生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补考,擅自缺考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十二、缓考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持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并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予以缓考。
十三、擅自缺考
凡办理了选课手续而未办缓考不参加考核者,按擅自缺考处理,在成绩中注明“缺考零分”字样。对检查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指导教师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后,允许补考一次。
十四、考核舞弊研究生参加考试(包括考查)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在成绩单上注明“舞弊零分”宇样,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不授硕士学位。影响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认错态度好,却有悔改表现者,经导师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可随下一年级研究生考试时补考一次,考试成绩70分(考查成绩在中以上)时通过,低于此标准令其退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