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工程硕士生)的培养质量,规范工程硕士的培养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改变工科学位类型比较单一的状况,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服务,促进科技、教育、经济紧密结合,为社会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增强企业、部门的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一种专业学位,它与工学硕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但侧重于工程应用,工程硕士生以进校不离岗、基本业余的方式在职攻读学位。培养工程硕士要从我国实际出发,紧密结合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确定培养方案。培养中应注意既要符合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规律,同时又要突出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强调提高工程素质和工程技能,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愿为企业服务的敬业精神。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四条 工程硕士生的培养必须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要求学生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化代建设服务;具有健康的体格;掌握本工程领域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以及管理知识,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领域的外文资料及撰写论文摘要,掌握解决工程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具有创新意识和独立担负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二章 招生与录取
第五条 招收对象:工程硕士招收对象主要为获得学士学位或获得本科学历后,从事3年及3年以上工程实践工作,经所在单位推荐的优秀在职人员。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第六条 报名办法:持本人申请书、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并注明报考领域),本人学士学位证书到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处报名。报名时需电子摄像并缴纳报名费。经审查合格者,发放准考证。报名相关事宜详见当年的工程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七条 入学考试:工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每年的十月底进行。考试科目为数学、语文、外语、逻辑学、和专业综合考试共计5门。其中数学、语文、外语、逻辑学四门合卷参加全国统一命题考试,总分为400分,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专业综合考试由学校组织,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着重考核考生从事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潜在素质、岗位经历和业绩。考试成绩以总分计。
第八条 招生领域:工程硕士按学校已获得工程硕士领域招生。
第九条 录取:根据考生入学考试的总成绩,在录取限额内择优录取。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可采取委托培养方式进行,在录取前由考生、考生所在单位和学校签订委托培养合同。
第三章 学习年限与时间分配
第十条 工程硕士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工程硕士生分两阶段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工程硕士生的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为1.5―2.5年,撰写学位论文或完成工程设计的时间从选题到答辩一般不少于1年;其中在校脱产学习和从事论文工作的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26周)。
第四章 培养方式与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对工程硕士生培养实行学校与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联合、进校不离岗的培养方式。学校和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应加强合作,不断改善工程硕士生的培养条件,同时和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联合建立一批合作培养工程硕士生的基地。
第十三条 对工程硕士生的指导采用双导师制,工程硕士生的导师由校内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与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内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联合指导工程设计或学位论文。来自企业或工程部门的导师经单位推荐按学校聘请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的有关规定办理聘请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硕士生应修满32—34学分,其中学位课程和必选课程的学分累计不少于24学分。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在工程硕士生报到入学的第一周内确定好校内导师,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培养计划,工程硕士生根据培养计划按学期选修课程。
第五章 课程教学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处根据工程硕士生的专业培养方案下达校内工程硕士生的教学任务。对工程硕士生的课程教学要紧密结合企业和工程部门的实际需求,尤其是技术发展和产品开发的需要,注重案例教学,培养工程硕士生运用现代科技知识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工程硕士生开设的公共课程由研究生处与有关学院共同组织教学;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由相关的学院负责组织教学。
第十八条 工程硕士生的课程教学按3-4个学期集中学习或1-2学期全脱产安排。若按4个学期安排,集中学习的时间为:春季从每学期的第3周至第15周、秋季从每学期的第6周至第17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些课程可以安排在培养基地授课。
第十九条 工程硕士生课程教学的其他事宜参照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当年被录取的工程硕士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按时到研究生处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凭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1周。每学期上课时,工程硕士生要持本人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要事先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硕士生所学学位课程和必修课程累计有3门不及格者,终止学籍予以退学。
第二十二条 工程硕士生不能转学,一般情况下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进入撰写论文阶段的工程硕士生每2个月至少要向学校导师汇报1次论文进展情况。
第七章 学位论文和答辩
第二十四条 工程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可以是工程设计或研究论文。
第二十五条 工程硕士生的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论文选题应有先进性、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
⒈可以是一个完整工程技术项目的设计或研究课题;
⒉可以是技术攻关或技术改造专题;
⒊可以是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或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课题。
选题后,要在查阅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作选题报告。工程设计(学位论文)必须由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选题通过后,才能进行论文研究。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的评审
⒈应着重审核作者综合运用现代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或研究创新能力;
⒉审核学位论文工作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
⒊审核其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⒋审核其新工艺、新技术或新设计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⒌审核其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 工程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应有2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3―5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均应有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的专家。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其他事宜参照“武汉工程大学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完成规定学分且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工程硕士生,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工程硕士生的管理和联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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