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风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完成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如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突出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间仍犯有错误者,视情节延长察看三个月或半年(延长察看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但经教育不改者或在察看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条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有一般错误言论,但主要属于认识范畴的,应以教育和帮助为主,一般责令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二)公开发表错误言论,影响恶劣,但经教育能认识并愿意改正错误的,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改正错误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三)出现下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坚持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起草、制作、散发反动宣传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反动标语或从事其它非法宣传活动的;
2、成立、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学生社团,从事违法活动的;
3、参与邪教、非法宗教以及封建迷信活动的;
4、组织、参加非法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煽动、组织滋事起哄、聚众闹事、罢课罢考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危害安定团结的;
5、编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社会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第五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劳动教养者或受刑事处理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抢劫、偷盗、冒领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和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者,除如数退还外,还应分别给予以下列处分:
(一)抢劫他人财物,无论数额大小,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冒领财物价值400元以下者,追回赃款赃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00元以上者,追回赃款赃物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作案手段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或多次作案的,不论作案金额多少,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成团伙作案,视参与者作案情节与后果,参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为首者不论作案金额多少,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者望风掩护,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掩盖事实、销赃、窝赃等,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窃取他人资料、成果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弄虚造假者
(一)偷盖公章和篡改、伪造各类证件、证书、证明、成绩资料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私刻公章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就业推荐材料中弄虚作假,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 违反计算机或互联网管理规定
(一)下载复制、浏览播放、制作传播反动或色情淫秽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创办反动或色情网站,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政治谣言、宣传反动内容、辱骂侮辱诽谤他人的,视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学校各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校园网中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数据或应用程序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破坏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或校园网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以现金或其它财物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一)首次参加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屡次参加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参与赌博给予上述相应处分外,并没收其赌资,赌具;对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直到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 破(损)坏公物或其它破坏行为,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区分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校园房产、花草树木、污损校园环境及卫生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造成破坏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籍处分。
(三)故意破坏,行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校规定,制造混乱而造成破坏事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直到勒令退学处分。
(五)违反学校规定在宿舍和室内打篮球、排球、踢球或跳舞而损坏公物或伤人者,没收用品,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或其它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或挑衅的)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捏造事实,激化矛盾,造成打架事实者,根据后果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请人打架或雇人打架,造成打架事实者,根据后果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持凶器者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凡持凶器打架斗殴,造成轻微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严重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斗殴者
凡参与结伙斗殴者,根据本条各款加重一级处分;持械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能主动认识错误并能如实揭发他人者,可从轻处理。
(八)怂恿他人打架或聚众斗殴,给予警告处分;参与殴打他人者,按上述相应条款进行处分。
(九)打架事件被制止或自行终止后又寻衅挑起事端、扩大事态者,依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十)报复他人或参与报复他人,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必须从重处理的情节:
1、聚众打架斗殴的策划组织者和打架为首者;
2、男生殴打女生者;
3、持械、持凶器打架者;
4、不听从组织制止或他人劝阻继续扩大事态的;
5、殴打教职员工者;
第十二条 有流氓行为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同性恋者;学生宿舍、学生活动室、社团办公室留宿异性者;夜不归宿者;
(一)有流氓行为,造成被害人名誉身心伤害,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被治安或刑法追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或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与异性同宿,或同性恋的双方责任人,均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集体宿舍留宿异性的其他责任人(指容留、隐匿),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记过处分。
(四)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到勒令退学处分。
(五)对因谈恋爱或不正当理由夜不归宿(平时22:30,节假日23:00以后)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调戏、侮辱、诽谤他(她)人,有性骚扰或其它流氓行为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七)从事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色情陪侍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有卖淫嫖娼等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三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和吸毒者
(一)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录像片等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吸食毒品或买卖毒品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接乱拉电源线路或章用电照明、做饭、烧开水、取暖、制冷等造成潜在火灾隐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没收电器,责成改正;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以及其它违章行为造成火灾,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损失较大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酿成严重火灾事故、损失特大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于火灾隐患不予制止、排除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发现火灾不予积极报警、施救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因造成火灾事故导致经济损失的,一律由相关责任人员赔偿相应损失;
(五)违反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酌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组织春游、游泳等造成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的,对主要组织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其他相应责任人员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私藏管制刀具,不按规定存放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品等,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在餐馆、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扰乱宿舍、课堂、校门、会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者。
(三)私用电炉(酒精炉、煤炉)或电热器或破坏学校的电源线、广播线等公共设施者。
(四)因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
(五)拒绝、妨碍、辱骂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包括学生校园文明执勤队员等)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七)不遵守作息规定经常晚归,擅自在校外留宿、租房住宿或擅自留宿他人者。
(八)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或书写、散发内容不健康的传单、大小字报者。
第十六条 对考试、考查作弊者:
(一)考试、考查中有夹带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考查中相互对话或偷看他人试卷者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考试、考查中偷阅书本、偷抄夹带及有准备地接收或传递信息等作弊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冒名代考或请他人代考者,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考试、考查作弊者,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该科成绩以零分计;
(六)盗窃试卷、偷改分数者,按偷窃论处;
(七)受到记过处分以上(含记过)的本科学生,取消其获学士学位资格。
第十七条 未履行请假批准手续,无故旷课(含迟到、早退)或连续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者: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10学时以内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七)旷课一天按四学时计算,包括上课、实验、设计、劳动、政治学习、军训等。实习期间旷课每天以六学时论处,节假日除外。迟到或早退两次折算一学时。
(八)连续旷课一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一周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 晚自习时间(除周五、六外每天19:00—21:00)内禁止在宿舍里看录相、看电视、玩电脑游戏或从事打扑克、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学习活动,违者视其情节以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故意作伪证,干扰调查工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违纪处分的;
(四)第三次受违纪处分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学生干部或学生党员违纪的。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者,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享受学生贷款者,受到违纪处分后,立即终止其贷款,经过六个月以上考察,证明其确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重新申请贷款。
享受奖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停发其奖学金和追回已发出的有关荣誉证书,并在一年内取消获得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范围
(一)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处分由学生处主管。电大生、函大生、夜大生等成人教育类学生的处分由成人教育学院主管。职教类学生的处分由职业教育学院主管。
(二)凡学生违纪事件,由学院(系)为主、有关部门协同调查处理。
(三)跨学院(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调查处理。
(四)犯有第十六至第十七条的,由学院(系)为主、教育处协同调查处理。
(五)学生违纪行为涉及保卫处工作范围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生处、成(职)教院、或校长办公室审议决定时参考。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违纪处分及通报批评:
(一)拟进行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班导师提出建议,各学院(系)审议决定,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处发文各学院(系),抄送有关部门,报校行政。
(二)拟给予记过处分,由各学院(系)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初审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校行政行文全校。
(三)拟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于学生处会同有关学院(系)提出处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校行政行文全校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于成人教育各类和职教类学生的违纪处分及通报批评。
(一)拟进行通报批评,由班导师提出建议,成(职)教院审议决定,成(职)教院院内行文各班,抄送有关部门,报校行政。
(二)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由成教部或高职中心提出处分意见报成(职)教院审议决定,主管校领导审批,校行政行文全校。
(三)拟给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成(职)教院提出处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校行政行文全校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除分别报有关部门备案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报省教育厅备案。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消,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 在处分决定下达前,有关学院(系)应及时将处分决定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被处分的学生如有疑异,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学生处提出申诉。学生处接到学生申诉后,七日内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请校长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风建设,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完成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如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突出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间仍犯有错误者,视情节延长察看三个月或半年(延长察看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但经教育不改者或在察看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条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有一般错误言论,但主要属于认识范畴的,应以教育和帮助为主,一般责令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二)公开发表错误言论,影响恶劣,但经教育能认识并愿意改正错误的,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改正错误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三)出现下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坚持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起草、制作、散发反动宣传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反动标语或从事其它非法宣传活动的;
2、成立、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学生社团,从事违法活动的;
3、参与邪教、非法宗教以及封建迷信活动的;
4、组织、参加非法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煽动、组织滋事起哄、聚众闹事、罢课罢考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危害安定团结的;
5、编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社会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第五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劳动教养者或受刑事处理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抢劫、偷盗、冒领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和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者,除如数退还外,还应分别给予以下列处分:
(一)抢劫他人财物,无论数额大小,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冒领财物价值400元以下者,追回赃款赃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00元以上者,追回赃款赃物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作案手段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或多次作案的,不论作案金额多少,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成团伙作案,视参与者作案情节与后果,参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为首者不论作案金额多少,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者望风掩护,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掩盖事实、销赃、窝赃等,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窃取他人资料、成果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弄虚造假者
(一)偷盖公章和篡改、伪造各类证件、证书、证明、成绩资料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私刻公章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就业推荐材料中弄虚作假,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 违反计算机或互联网管理规定
(一)下载复制、浏览播放、制作传播反动或色情淫秽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创办反动或色情网站,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政治谣言、宣传反动内容、辱骂侮辱诽谤他人的,视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学校各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校园网中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数据或应用程序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破坏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或校园网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以现金或其它财物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一)首次参加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屡次参加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参与赌博给予上述相应处分外,并没收其赌资,赌具;对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直到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 破(损)坏公物或其它破坏行为,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区分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校园房产、花草树木、污损校园环境及卫生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造成破坏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籍处分。
(三)故意破坏,行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校规定,制造混乱而造成破坏事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直到勒令退学处分。
(五)违反学校规定在宿舍和室内打篮球、排球、踢球或跳舞而损坏公物或伤人者,没收用品,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或其它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或挑衅的)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捏造事实,激化矛盾,造成打架事实者,根据后果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请人打架或雇人打架,造成打架事实者,根据后果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持凶器者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凡持凶器打架斗殴,造成轻微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严重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斗殴者
凡参与结伙斗殴者,根据本条各款加重一级处分;持械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能主动认识错误并能如实揭发他人者,可从轻处理。
(八)怂恿他人打架或聚众斗殴,给予警告处分;参与殴打他人者,按上述相应条款进行处分。
(九)打架事件被制止或自行终止后又寻衅挑起事端、扩大事态者,依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十)报复他人或参与报复他人,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必须从重处理的情节:
1、聚众打架斗殴的策划组织者和打架为首者;
2、男生殴打女生者;
3、持械、持凶器打架者;
4、不听从组织制止或他人劝阻继续扩大事态的;
5、殴打教职员工者;
第十二条 有流氓行为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同性恋者;学生宿舍、学生活动室、社团办公室留宿异性者;夜不归宿者;
(一)有流氓行为,造成被害人名誉身心伤害,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被治安或刑法追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或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与异性同宿,或同性恋的双方责任人,均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集体宿舍留宿异性的其他责任人(指容留、隐匿),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记过处分。
(四)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到勒令退学处分。
(五)对因谈恋爱或不正当理由夜不归宿(平时22:30,节假日23:00以后)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调戏、侮辱、诽谤他(她)人,有性骚扰或其它流氓行为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七)从事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色情陪侍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有卖淫嫖娼等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三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和吸毒者
(一)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录像片等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吸食毒品或买卖毒品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接乱拉电源线路或章用电照明、做饭、烧开水、取暖、制冷等造成潜在火灾隐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没收电器,责成改正;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以及其它违章行为造成火灾,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损失较大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酿成严重火灾事故、损失特大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于火灾隐患不予制止、排除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发现火灾不予积极报警、施救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因造成火灾事故导致经济损失的,一律由相关责任人员赔偿相应损失;
(五)违反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酌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组织春游、游泳等造成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的,对主要组织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其他相应责任人员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私藏管制刀具,不按规定存放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品等,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在餐馆、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扰乱宿舍、课堂、校门、会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者。
(三)私用电炉(酒精炉、煤炉)或电热器或破坏学校的电源线、广播线等公共设施者。
(四)因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
(五)拒绝、妨碍、辱骂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包括学生校园文明执勤队员等)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七)不遵守作息规定经常晚归,擅自在校外留宿、租房住宿或擅自留宿他人者。
(八)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或书写、散发内容不健康的传单、大小字报者。
第十六条 对考试、考查作弊者:
(一)考试、考查中有夹带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考查中相互对话或偷看他人试卷者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考试、考查中偷阅书本、偷抄夹带及有准备地接收或传递信息等作弊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冒名代考或请他人代考者,视情节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考试、考查作弊者,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该科成绩以零分计;
(六)盗窃试卷、偷改分数者,按偷窃论处;
(七)受到记过处分以上(含记过)的本科学生,取消其获学士学位资格。
第十七条 未履行请假批准手续,无故旷课(含迟到、早退)或连续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者: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10学时以内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七)旷课一天按四学时计算,包括上课、实验、设计、劳动、政治学习、军训等。实习期间旷课每天以六学时论处,节假日除外。迟到或早退两次折算一学时。
(八)连续旷课一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一周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 晚自习时间(除周五、六外每天19:00—21:00)内禁止在宿舍里看录相、看电视、玩电脑游戏或从事打扑克、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学习活动,违者视其情节以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故意作伪证,干扰调查工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违纪处分的;
(四)第三次受违纪处分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学生干部或学生党员违纪的。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者,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享受学生贷款者,受到违纪处分后,立即终止其贷款,经过六个月以上考察,证明其确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重新申请贷款。
享受奖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停发其奖学金和追回已发出的有关荣誉证书,并在一年内取消获得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范围
(一)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处分由学生处主管。电大生、函大生、夜大生等成人教育类学生的处分由成人教育学院主管。职教类学生的处分由职业教育学院主管。
(二)凡学生违纪事件,由学院(系)为主、有关部门协同调查处理。
(三)跨学院(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调查处理。
(四)犯有第十六至第十七条的,由学院(系)为主、教育处协同调查处理。
(五)学生违纪行为涉及保卫处工作范围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生处、成(职)教院、或校长办公室审议决定时参考。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违纪处分及通报批评:
(一)拟进行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班导师提出建议,各学院(系)审议决定,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处发文各学院(系),抄送有关部门,报校行政。
(二)拟给予记过处分,由各学院(系)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初审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校行政行文全校。
(三)拟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于学生处会同有关学院(系)提出处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校行政行文全校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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