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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行)
为了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增强科技创新意识,促进科研成果的交流与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每年开展一次学生科研成果评选活动,设一、二、三等和鼓励奖若干名,对获得一、二、三等和鼓励奖的学生给予300元、200元、100元、50元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研究生参加省及省级以上实用科技发明大奖、“挑战杯”竞赛,对获得省级比赛一、二、三等、鼓励奖的学生按项目分别给予1000元、400元、150元、100元奖励;对获得全国比赛一、二、三等、鼓励奖的学生按项目分别给予4000元、1500元、500元和300元奖励。
三、鼓励研究生以论文的形式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论文应以“武汉工程大学”的名义发表。研究生在校期间应至少在全国公开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如第一作者为研究生导师,则可以为第二作者)或独撰的形式发表一篇论文。超过一篇的,按超过数每篇奖励100元。对于发表在国家一级刊物上的论文,按实际篇数每篇奖励200元。
本条例中所指的科研成果应是研究生本人的真实工作或研究成果,对于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除收回已颁发的奖金外,还将根据情况进行处分。
四、研究生论文在国外期刊发表(第一作者)或被SCI、EI、ISTP、ISR等收录,按每篇奖励500元。
五、为鼓励研究生提高外语水平,对在校期间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者,一次性奖励200元。
六、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处。
2004年9月 |